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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收成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收成,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15号原告:韩收成,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振华,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该公司人事管理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收成诉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韩收成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