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某某、王某蕾、梅某某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蕾,梅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蕾,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某,女。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安,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某某、王某蕾、梅某某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王某蕾、梅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唐某某、王某蕾、梅某某撤回原审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99元,亦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二审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1798元,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保疆代理审判员 陈明亮代理审判员 邓 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妍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