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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郑关庆与洪坑仁、沈幼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关庆,洪坑仁,沈幼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3号原告:郑关庆,委托代理人:金国元,被告:洪坑仁,被告:沈幼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关庆诉被告洪坑仁、沈幼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关庆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坑仁、沈幼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关庆撤回对被告洪坑仁、沈幼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依法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