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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民初字第44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6********,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行政村庞庄村***号。被告张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6********,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张和庄行政村张和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