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李继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继奎。200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继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记录员周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继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继奎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下城区朝晖路108号和平饭店8007房间内将45.71克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6700元和港币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毒资照片、毒品上交清单、手机、香烟壳、情况说明、通话某、毒品检验报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李继奎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兴奎否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辩称其只是帮助李某向老乡“阿伟”购买毒品。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5日傍晚18时许,被告人李继奎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下城区朝晖路108号和平饭店8007房间内,以人民币195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经鉴定,毒品净重45.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李某当场支付其人民币16700元和港币3000元。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了被告人李继奎,并缴获了毒品和毒资。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继奎在本市下城区朝晖路和平饭店8007房间以人民币19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其约50克毒品,其支付港币3000元、人民币16700元的事实。(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在和平饭店8007房间以人民币19500元的价格将50克毒品贩卖给李某,李某支付给被告人李继奎人民币16700元、港币3000元的事实。(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某和王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李某的是被告人李继奎。(4)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本市朝晖路和平饭店8007房间及被告人李继奎人身进行搜查的情况。(5)手机、香烟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涉案的手机、香烟壳及毒品、毒资被公安机关扣押及其外观特征。(6)毒品上交清单,证明涉案毒品已经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7)毒品毒资照片,证明涉案的毒品毒资的外观特征。(8)通话某,证明被告人李继奎2009年11月24日、25日与李某电话联系的情况。(9)毒品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毒品经鉴定净重45.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10)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证明被告人李继奎目前无精神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11)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侦破情况。(12)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继奎的归案情况。(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继奎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李继奎当庭供述,证明2009年11月25日其将约50克毒品给李某,并收取李某支付的人民币16700元及港币3000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李继奎提出没有贩卖毒品,只是帮助“阿伟”将毒品带给李某的辩解。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继奎并没有其庭审中提到的所谓毒品卖家“阿伟”的联系方式,二人只是一般认识的老乡关系,“阿伟”却将价值近2万元的毒品交给其带给他人,而没有收取任何毒资。且在李某支付的毒资少一百元的情况,被告人李继奎主动表示该一百元下次再说。若其只是帮助李某代购毒品,其没有权利自行改变毒品交易价格,该辩解明显有悖常理,且得不到任何其他证据的印证。而证人李某证言则证明案发前一天被告人李继奎打电话给其主动兜售毒品,案发当日其二人进行毒品交易的过程,该证言也得到了证人王某的印证。因此被告人李继奎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继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莉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