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张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桐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路商城a1-a7。法定代表人:张乙。委托代理人:祝某某。第三人:张丙。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原告张甲诉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磊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甲诉称,2002年7月15���,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第三人将其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路商城××号××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98.91平某某,自行车库7.33平某某。)依法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付清了全部房地产价款。第三人交付了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了房产权证,但由于该房屋原系被告所有,第三人系向被告购买了该房屋后转让给原告,当时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尚未依法分割,故原告与第三人办理房产证过户时,无法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当时被告在卖房给第三人时承诺协助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原、被告及第三人没有协商一致。故诉请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手续和义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房地产买卖协议2份,分别是被告与第三人于2000年12月18日签订及原告与第三人于2002年7月15日签订,证明涉案的房屋首先是第三人从被告处购得,然后转让给原告的事实。二、房产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向第三人购买了座落于梧桐街道振兴西路商城h18号301室房屋,并已取得房地产管某某门的房屋产权证,产权登记人为原告张甲。三、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及房地产交易税务联系单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和第三人已经交清了涉案房屋买卖税费。被告佳××公司收状后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被告之间为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没有发生过纠纷,本案没有诉讼的必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佳××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第三人收状后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的情况如下:对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认为,该三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已确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0年12月18日,被告和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被告佳××公司将座落于梧桐街道振兴西路商城h18号301室房屋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98.91平某某,自行车库7.33平某某。)依法转让给第三人。2002年7月15日,第三人和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原告,现原告已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但该房屋所属的土地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嗣后,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未成。原告遂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佳××公司及第三人协助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另查明,被告佳××公司因未参加2006年度企业年检,于2008年1月29日被工商行政管某某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注销。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故原告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审理中表示自愿承担受理费,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座落于梧桐街道振兴西路商城h18号301室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原告张甲。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协助办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甲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磊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