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保×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公司,何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王某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上诉人深圳市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表未经被上诉人签名确认,原审未予采信正确。关于被上诉人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因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明示工资表中的工资机构,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