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江福诚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福诚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7号原告:吴江福诚纺织有限公司x)。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东方市场闽粤浙商区西36号。法定代表人:吴颖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树宁,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343-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永通国贸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滕孝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福诚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福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95元,合计3,8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