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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满良与刘跃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良,刘跃培,西安凯仕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136号原告张满良,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被告刘跃培,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凯仕堡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满良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满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