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民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安乐与王炳义、周加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安乐,王炳义,周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龙民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范安乐。被执行人:王炳义。被执行人:周加兴。申请执行人范安乐与被执行人王炳义、周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4日制作的(2008)温龙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温龙民执字第87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伦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