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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应红波与王娜、乐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红波,王娜,乐平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0号原告:应红波,市岱山县衢山镇塘岙199号。委托代理人:周世忠、王玮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被告:王娜,岱山县衢山镇塘岙村。被告:乐平军,市岱山县衢山镇塘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红波与被告王娜、乐平军渔需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红波于2010年1月29日以双方已于庭前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红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红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红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