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顺根与顾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根,顾明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刘顺根。被告:顾明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根与被告顾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根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顺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