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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嘉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恒利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利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76号原告杭州嘉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塘栖镇水北街83号。法定代表人周炜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振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利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经济开发区志远路。法定代表人钱如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利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嘉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交纳397元,由原告杭州嘉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