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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与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322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谷青审  判  员 朱士益代理 审 判员 朱邵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