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贝某某与上虞市××鞋业××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贝某某,上虞市××鞋业××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贝某某。被申请人上虞市××鞋业××司,街××星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贝某某与被申请人上虞市××鞋业××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贝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虞市××鞋业××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虞市××鞋业××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鑫鑫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利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