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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温汝秀与李增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汝秀,李增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民初字第74号原告温汝秀,女。委托代理人温小祥,男,系原告之子。被告李增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汝秀诉被告李增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汝秀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汝秀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汝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汝秀负担人。审判员  张善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冉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