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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利客满贸易有限公司与汪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客满贸易有限公司,汪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利客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荷建华、俞群钢。被告:汪涯。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客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客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客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客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利客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吕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