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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夏某、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夏某,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91-2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夏某。被告: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夏某、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包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包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包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