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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民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炳武与朱克松、林爱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武,朱克松,林爱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龙民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王炳武。被执行人:朱克松。被执行人:林爱钗(系朱克松之妻)。申请执行人王炳武与被执行人朱克松、林爱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温龙民执字第86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伦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