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华琴与王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琴,王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94号原告:陈华琴,市公园路4号(总工会宿舍),身份证号码:332524195510310025。被告:王纯波,宝剑园区剑池庭院1号楼三单元305室,身份证号码:××800609441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琴诉被告王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华琴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陈华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