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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华琴与王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琴,王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94号原告:陈华琴,市公园路4号(总工会宿舍),身份证号码:332524195510310025。被告:王纯波,宝剑园区剑池庭院1号楼三单元305室,身份证号码:××800609441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琴诉被告王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华琴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陈华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