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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6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赖××、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赖××;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650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来××。被告赖××。被告贺××。委托代理人楼××。原告黄××诉被告赖××、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9月8日,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来××和被告贺××委托代理人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2008年9月20日,被告赖××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口头承诺月息2分,五个月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时至今日,借款本金及利息分文未还。另查,两被告于1982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购置房产多套及其他大宗财产。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贺××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被告赖××既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贺××辩称:两被告于1982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8月12日登记离婚。被告贺××不知道本案借款,更没有享用该借款带来的利益。若该债务成立的话,也只能是被告赖××的个人债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贺××的诉讼请求。原告黄××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赖××于2008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2.离婚登记记录一份,欲证明两被告于2009年8月12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质证,被告贺××对证据1不清楚,对证据2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2虽未经被告赖××当庭作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有关联,故予以认定。被告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立案决定书一份,欲证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2009年11月26日决定对在杭州市××区××酒店等地组织、纠集赖××等人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说明本案借款用于赌博而非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2.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巡(特)警大队机动中队对赖××的询问笔录及赖××的报案材料,欲证明赖××的借款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且能证明被告赖××有参与赌博的行为。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9月20日,被告赖××向原告黄××借款100万元,原告将该款在杭州市萧山区趣园酒店棋牌房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未还。另查,两被告于1982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8月12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黄××和被告赖××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赖××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所涉的借款是赖××的个人债务还是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案借款数额巨大,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属两被告日常生活需要所借,也无证据证明借款时贺××知晓或借款后贺××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认定为赖××个人债务,而非两被告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的借款应由被告赖××负责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借款100万元;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杜智慧人民陪审员  张朗耀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