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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才育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才育霞,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5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育霞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育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才育霞用虚假的内存35万元的存折相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编造虚假事实,以借款为由,在唐山市古冶区境内、路北区境内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共计8万元,至6月份,在被害人张某催要下,被告人才育霞退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才育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才育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才育霞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5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才育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才育霞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国生。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轧红芸代理审判员  韩丽娟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