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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骊安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叶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