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钟某。被告陈某。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2006年5月,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30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2008年1月27日生育儿子钟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考虑不够慎重匆忙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9年6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不相往来,已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曾于2009年6月起诉离婚,本院于同年7月23日作出不准离婚判决,7月24送达原告,应于8月8日生效,现原告又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再次起诉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间不满六个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章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爱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