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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志利与宋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利,宋宝玉,侯东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05号原告赵志利,农民。委托代理人晏依达,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宝玉,个体。第三人侯东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利与被告宋宝玉、第三人侯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