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志利与宋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利,宋宝玉,侯东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05号原告赵志利,农民。委托代理人晏依达,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宝玉,个体。第三人侯东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利与被告宋宝玉、第三人侯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