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妙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徐妙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25号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祥。委托代理人:薛国民。委托代理人:吴国金。被告:徐妙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妙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妙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妙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6元,依法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