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登灿、周伊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雪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登灿,周伊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雪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83号原告:周登灿。原告:周伊文。法定代理人:周登灿(系原告周伊文的父亲。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园通路26号。代表人:孙志刚。被告:陈雪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登灿、周伊文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雪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登灿、周伊文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