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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行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陈则东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温行受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则东。上诉人陈则东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行受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瑞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现由瑞安市农林局行使其职权)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盲目作出“同意发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此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因此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而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向原审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瑞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于1999年4月15日在自己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上作出“同意发证”决定,并判决被告瑞安市农林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