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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5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某某、骆某某为与被告徐甲、郑某某、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与徐甲、郑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徐甲,郑某某,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69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徐甲。被告郑某某。被告徐乙。原告骆某某为与被告徐甲、郑某某、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甲、郑某某、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某某诉称,2008年8月4日被告徐甲因经商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整,口头约定2个月归还,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未归还借款。于2008年11月19日,由第二、三被告担保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2009年1月20日前归还。第二、三被告以自己所有的开化杰地花园11-08幢排屋别墅设立抵押担保,并对第一被告徐甲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被告徐甲现已转移名下所有财产及经营的酒店、咖啡馆等,躲避债务外逃下落不明,为原告的权益不受侵犯。现请求判令:1、被告徐甲归还借款80万元以及从2008年8月4日起到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第二、三被告对以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徐甲、郑某某、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第二、三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姐夫。2008年8月4日被告徐甲因经商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整,到期后未归还借款。2008年11月19日,由第二、三被告担保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2009年1月20日前归还借款80万元,若逾期归还的,则应按拖欠款自2008年8月4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第二、三被告以自己所有的开化杰地花园11-08幢排屋别墅设立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第二、三被告自愿对第一被告徐甲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时间为主合同还款期届满后两年。由于被告徐甲现已转移名下所有财产及经营的酒店、咖啡馆等,躲避债务外逃下落不明,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担保协议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本案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按约归还。现被告徐甲逾期归还,还应按约定支付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某某、徐乙自愿为被告徐甲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甲、郑某某、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骆某某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8年8月4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郑某某、徐乙对被告徐甲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8元,由被告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玮审 判 员  洪金星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