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衣星龙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星龙,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衣星龙,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王丽,女,汉族,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星龙与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衣星龙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衣星龙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衣星龙负担。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张建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