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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衣星龙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星龙,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衣星龙,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王丽,女,汉族,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星龙与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衣星龙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衣星龙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衣星龙负担。审判长  孙吉昌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张建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