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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明杰与胡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明杰;胡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13号原告:方明杰,经商,住丽水市万丰数码广场c2。被告:胡晓军,农民,住缙云县壶镇镇胡宅口村北山溪巷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杰与被告胡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樊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