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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素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仑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李素娣女,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宁波市北仑区。起诉人李素娣于2010年1月28日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为被诉人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被诉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2002年5月30日收取起诉人“退赃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退还起诉人人民币300000元,利息自2002年5月31日起暂计至2009年12月31日,共计人民币131445元,之后利息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返还起诉人300000元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即对起诉人的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起诉人仅对被诉人实施的财产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人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素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  祖  军审判员 严  学  军审判员 邱  小  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莹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