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红海与王娜、乐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海,王娜,乐平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5号原告:蒋红海,市岱山县衢山镇中柱路63号。委托代理人:周世忠、王玮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被告:王娜,岱山县衢山镇塘岙村。被告:乐平军,市岱山县衢山镇塘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海与被告王娜、乐平军渔需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红海于2010年1月29日以双方已于庭前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红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蒋红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