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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新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尚远、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肖尚远,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安徽新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后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尚远,男,住无为县。被告: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尚远、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为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