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新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尚远、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肖尚远,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安徽新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后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尚远,男,住无为县。被告: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尚远、陕西陕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为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