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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林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张辉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辉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0××2719721217××419,住苍南县××镇××号。系申请人妻子。代理人:陈某某,女,1952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2719521102××××80,住址同上。系张辉场母亲。申请人述称:2002年5月1××日,其夫张辉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0××年11月保外就医,现在福建省宁德市福鼎精神病人疗养院住院治疗。综上,特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辉场母亲陈某某为其监护人。经鉴定,张辉场系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辉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明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