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牛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牛某甲。委托代理人何俊英,女,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牛某乙。被告牛某丙,无业。被告牛某丁,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甲与被告牛某乙、牛某丙、牛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甲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思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