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与计某某、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计某某,方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51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住所地德清县××××号。法定代表人郑某。被告计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作银行与被告计某某、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计某某、方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计某某、方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