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林某。被告:吴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才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1日育女吴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吴某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由被告���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小区综合楼(××山东××室房屋一套,价值38万元。被告吴某答辩称:为了女儿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土地使用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1日育女吴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产生矛盾,2010年1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生育女儿,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完全���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是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吴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原、被告应多考虑家庭、妻女的利益,双方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 判 员 何才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