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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韩高文相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高文,韩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法执字第199号申请人韩高文,农民。被执行人韩胡文,农民。在本院执行申请人韩高文与被执行人韩胡文相邻关系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莱阳龙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