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阳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韩高文相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高文,韩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法执字第199号申请人韩高文,农民。被执行人韩胡文,农民。在本院执行申请人韩高文与被执行人韩胡文相邻关系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莱阳龙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