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民初字第22号原告曾某,镇雄县尖山乡尾坝村田坝组24号。被告王某,镇雄县尖山乡尾坝村田坝组24号。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浦江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曾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夫妻关系,现以被告王某为被告,属被告主体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小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