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潍商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与谭绪生、潍坊大正狐貂良种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绪生,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潍坊大正狐貂良种有限公司,潍坊双城种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绪生。委托代理人孙希科,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代表人田绍兴。委托代理人孙洪涛,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潍坊大正狐貂良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其正。原审被告潍坊双城种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永。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希科,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绪生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原审被告潍坊大正狐貂良种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潍坊双城种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9)奎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西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偿还涉案借款的本息等,其作为贷款人应负向借款人被上诉人履行了借款发放义务的举证责任,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履行了涉案借款发放义务的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9)奎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路志明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