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黄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黄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黄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黄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戚利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孙某某起诉称:2008年9月19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30‰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黄某拒绝归还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某担共同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及约定借款期限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黄某、胡某某未作答辩。被告黄某、胡某某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清晰,与本案有关联,符合证据要件,具有证明效力。根据前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黄某与胡某某于2000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19日,黄某向孙某某借款100000元,约定2008年10月20日归还。后经孙某某多次催讨,黄某、胡某某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黄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被告黄某至今未归还借款,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某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黄某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黄某逾期未归还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某担共同归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孙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支付按照月利率4.05‰按本金100000元自200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黄某、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8802968)。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利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