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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嵊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夏菊与沈汝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夏菊;沈汝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嵊商初字第20号原告方夏菊,女,1957年4月7日出生,住嵊泗县菜园镇西环山弄4号。被告沈汝夫,成年,号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夏菊与被告沈汝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夏菊以被告沈汝夫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