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灶民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陈桂喜与冯仲明、陈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喜,冯仲明,陈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074号原告陈桂喜,居民。被告冯仲明,居民。被告陈助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喜诉被告冯仲明、陈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陈桂喜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实体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喜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喜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