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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昀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义乌北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昀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义乌北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4号原告上海昀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521号2029室。法定代表人赵国华,总经理。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义乌北苑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昀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义乌北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昀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昀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