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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东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集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集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集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东催字第38号申请人:中国××集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申请人中国××集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国××集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09年7月23日,票据号码05745894,票据出票人宁波江东亚泰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多次背书,现持票人为中国××集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20000元,付款行为宁波银行明州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集团××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