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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斌、张斌与被申请人玉环县联兴水暖阀门厂承揽合同纠与玉环县联兴水暖阀门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玉环县联兴水暖阀门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46号申请人张斌(又名张思炳),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中山村万众南巷*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增德,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玉环县联兴水暖阀门厂,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筠岗村。负责人李新君,厂长。申请人张斌与被申请人玉环县联兴水暖阀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斌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玉环县支行楚门分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12×××97)内的人民币676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玉环县支行楚门分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12×××97)内的人民币6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游治法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黄一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