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朱学飞与余金荣、林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飞,余金荣,林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7号原告朱学飞。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余金荣。被告林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飞与被告余金荣、林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学飞于2010年1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朱学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学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404元,共计6054元,由原告朱学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