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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朱学飞与余金荣、林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飞,余金荣,林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7号原告朱学飞。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余金荣。被告林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飞与被告余金荣、林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学飞于2010年1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朱学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学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404元,共计6054元,由原告朱学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