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01号原告:孙某,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彭某,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文虎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