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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01号原告:孙某,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彭某,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文虎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