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戚善盛与杭州余杭创意大厦有限公司、杭州创意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善盛,杭州余杭创意大厦有限公司,杭州创意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方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0)杭余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戚善盛。委托代理人:戚裕。被告:杭州余杭创意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彩勇。被告:杭州创意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余钧。被告:方彩勇。委托代理人:张国勇,原告戚善盛为与被告杭州余杭创意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杭州创意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气公司)、方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义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戚善盛的委托代理人戚裕、被告方彩勇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意公司、冷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戚善盛起诉称:2008年2月25日,被告创意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戚善盛借款1000000元,双方签订《��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自2008年2月28日起至2008年4月28日止,借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逾期每天按借款总额2.1%支付滞纳金等,借款由被告冷气某、方某作了担保。后被告创意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被告冷气某、方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经原告戚善盛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创意公司归还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创意公司支付逾期利息547800元;三、被告冷气某、方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创意公司承担,被告冷气某、方某负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戚善盛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创意公司支付逾期利息510720元(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09年12月27日止,共608天,按借款1000000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四倍计算,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上述计算方���计付)。原告戚善盛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创意公司向原告戚善盛借款1000000元,并约定归还限期、逾期滞纳金及被告冷气某、方某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方某答辩称:借款事实。被告方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方某对原告戚善盛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创意公司、冷气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戚善盛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戚善盛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戚善盛提供的证据,被告方某没有异议,被告创意公司、冷气某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戚善盛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且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确认该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戚善盛��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戚善盛与被告创意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创意公司未按约还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戚善盛与保证人冷气某、方某在合同中约定,债权存在,担保责任也同时存在,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对此,被告冷气某、方某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戚善盛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余杭创意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戚善盛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杭州余杭创意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戚善盛逾期利息510720元(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09年12月27日止,按借款1000000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四倍计算,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上述计算方式计付);三、被告杭州创意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方彩勇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96元,减半收取9198元,由被告杭州余杭创意大厦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创意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方彩勇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96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朱义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雯 来源: